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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12-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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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委(厅、局),中央在闽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根据国办发〔2012〕3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简称竞赛,下同)活动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竞赛计划、竞赛技术文件、竞赛选手情况(名单、工作单位、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等)、竞赛结果等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省级一类竞赛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或会同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省级二类竞赛为省级单一行业组织的竞赛;设区市级一类竞赛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竞赛期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到场巡视、指导。 

  第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举办具体竞赛活动须成立由主办单位和第一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每场竞赛的组织工作,组织委员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场竞赛的实施工作。组委会办公室必须成立专门监督工作小组。 

  第八条  为做好竞赛和各项技术工作,须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每场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性和保密性,评判委员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第三章 备案立项 

  第九条  举办省级竞赛活动,应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立项。 

  省级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六)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十条  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省级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省级竞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财政厅。未申报的竞赛活动,则在相应的竞赛实施周期内将不再受理。 

  竞赛活动列入计划后,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如因参赛选手不足等原因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导致无法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必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竞赛组织委员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四)竞赛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举办资格: 

  (一)未经有关部门的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二)未按竞赛规则和组织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同一职业工种省、市一类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二类竞赛可每年举办一次。竞赛分选拔赛、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省级一类竞赛决赛每个项目(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为30-80人,须有五个设区市以上派队参赛;省级二类竞赛决赛每个项目(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为30-80人,须三个设区市以上派队参赛;市级一类赛由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同时可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适当参照世界技能大赛的标准组织。职业(工种)范围应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资格 

  (一)以高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参赛选手一般应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中级资格的,应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单位推荐,竞赛组织委员会同意方可参加选拔赛。 

  (二)竞赛要与群众性岗位练兵相结合。参加省级竞赛的决赛选手必须经过选拔产生。 

  第十八条  竞赛裁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三)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原则上年龄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六)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七)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九条  竞赛裁判人员的推荐 

  竞赛裁判人员一般应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自下而上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具有高级技师或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优先选用。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报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条   竞赛活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组织命题。采取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的原则,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竞赛试卷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出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竞赛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命题时,应明确其各自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应事先制定命题组织方案,明确命题方式、任务和人员分工,提出安全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决赛前十天,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决赛的时间、地点、参加各项目(工种)决赛选手人数等事项,并抄送省财政厅。在比赛期间,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对比赛项目实际参赛人数、抽签、评判、成绩统计等关健环节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竞赛成绩的评定 

  竞赛成绩由裁判组当场评定。裁判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裁判若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营私舞弊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应予取消其裁判资格,并报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今后不得再担任竞赛裁判。 

  第二十三条  竞赛的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一)决赛个人奖项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20%,竞赛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参评获奖名次;决赛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 

  (二)对竞赛获奖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可向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杯;也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于技能和理论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参赛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如下: 

  1.省级一类竞赛 

  对在全省决赛各职业(工种)个人赛决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认定为高级技师(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5名的选手,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福建省技术能手”;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2.省级二类竞赛或设区市一类竞赛 

  对在各职业(工种)个人赛决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福建省技术能手”,可认定为技师,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技师。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省级二类竞赛或设区市一类竞赛应严格按照高级工标准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40天内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竞赛结果和有关竞赛的总结材料。 

 

  第五章   财政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对按本办法备案立项并向社会公布的竞赛活动经费按照总额控制,逐项审核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助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省级财政对省级一类赛按A类、B类、C类三档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补助。省级二类赛按省级一类赛C类补助,即5万元。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参加的国家级一类赛竞赛活动选手在省级赛中产生,其按国家竞赛规定缴交的参赛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资助。差旅费标准按《福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省级财政补助的单位、个人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申请表; 

  2.举办(参加)相关竞赛活动的文件; 

  3.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半年汇总审核补助的竞赛活动,每年的7月份审核上半年竞赛项目,第二年的1月份审核下半年竞赛项目,逾期不予审核拨补。 

  第二十九条  竞赛承办单位要要加强经费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造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套取竞赛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申报登记的竞赛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劳社文〔2008〕245号)及《关于对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予以调整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09〕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分类.doc

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申请表 .doc

福建省职业技能大赛选拔赛选手报名表.doc